申请人:汪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枞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浮山路。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12月6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举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因GXX公路(枞阳段)项目工程建设被征收。为了解前述征收项目及相关补偿安置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如下相关材料:申请人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的GXX公路(枞阳段)地上附属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信息。
二、申请人通过查询快递投递记录,发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27日签收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但一直未给予以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书面答复与事实不符。
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及时指示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2022年11月9日,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枞征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形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于11月11日将纸质版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11月12日,答复书被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的GXX公路(枞阳段)地上附属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既然明确要求获取其本人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的“GXX公路(枞阳段)地上附属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说明其与相关部门确实签订过征收协议。协议当事人持有协议文本以及知晓协议内容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也完全符合公认的交易习惯。申请人如果因丢失征收协议等原因需要重新获取征收协议,可以向协议相对方索取,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批示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了书面答复,答复明确“房屋征收协议内容包含个人隐私及财产隐私,不适宜在网络公开,如申请人对协议内容或协议有异议,请与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联系……”,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全面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四、申请人规避法律、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应得到支持。
据了解,申请人已就完全相同的信息向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意图、目的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综上,为了维护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此具书答复,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人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的GXX公路(枞阳段)地上附属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2年11月9日,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出枞征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因房屋征收协议内容包含个人隐私及财产隐私,不适宜在网络公开,相关补偿标准参照铜政秘[2020]XX号执行。如申请人对协议内容或协议有异议,请与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联系,由官埠桥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给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形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将纸质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11月12日,申请人收到枞征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表》、枞征依复[2022]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快递单号和物流信息、文件处理标签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予以答复而是交由下属单位枞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及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答复主体不适格,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