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行复〔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11:16 来源:
申请人: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XX路XX家园。
被申请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与太平湖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陶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并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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