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行复〔2022〕53号)
发布日期:2023-02-06 11:11 来源:
申请人:艾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XX小区XX栋XX室。
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泰山大道与翠湖五路交叉口。
负责人:舒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铜开公(开发公法)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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