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行复〔2022〕44号)
发布日期:2022-11-25 17:37 来源:
申请人:梁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铜陵市XX区XX新村XX栋XX室。
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住所:铜陵市国际汽车城内(铜陵市车辆管理所旁)。
负责人:刘XX,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34070218089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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