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行复〔2022〕41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36 来源:
申请人:洪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铜陵市XX小区XX栋XX室。
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住所: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776号。
负责人:刘XX,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340701180581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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