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行复〔2022〕37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17:34 来源:
申请人:安徽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XX区XX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陵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036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皖铜交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