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行复〔2022〕17 号
申请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铜陵市XX商城XX区XX号(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
被申请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木鱼山大道与太平湖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陶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6日作出的铜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7月18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答复、举证。7月22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铜市监处罚〔202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经营玉石床销售。玉石床由玉及通电设备等零部件组成,是个完整合法的产品。申请人在教顾客使用玉石床的同时,根据网络下载资料照本宣科地讲了玉对人体的好处、对人的健康有益,并没有讲本产品玉石床能治病救人。玉石是大众消费品,对它的感知、认知,不是一朝一夕,千百年来对它的品质、功效,家喻户晓。它的好处、益处是在大众的认知范围内,人人都可以上网搜索玉的妙用。既然“科学上未定论”,那么也就没有权威机构的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虚假宣传缺乏依据。
本案中说到好转反应就是不良反应,是指顾客睡床会出现可能会发生的一些反应,是申请人对顾客的一种善意的提醒和劝告。图片上的夸大宣传是因为广告公司排版错误,和申请人原件上面的内容不符,而且申请人原件上面内容是免费体检,而且印好以后疫情原因并未散发,申请人也没有发现内容印错(可以提供原件证据,及广告公司的证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省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2〕392号)的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经营的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以用户体验形式,销售玉石床、玉挂件等玉石制品,同时对外宣传带玉、用玉能够起到疾病预防、治疗效果,并举例了多种好转反应(采用现场视频宣传的模式)。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予以摄录、照相取证。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3日和6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员工冯XX制作询问笔录。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宣传单页和礼品券、“福气多 温控玉石床”厂家资料、玉石养生及岫玉灸治膝骨关节炎临床疗效、玉石中医养生功效等网络资料。其中,“福气多 温控玉石床”的执行标准是GB4706.1-2005,该标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未提到该玉石床有保健、治疗疾病的功效。申请人提供的网络资料里列举了玉石养生、岫玉灸治膝骨关节炎临床疗效、玉石中医养生功效,并提出了玉石九大功效,以及产品宣传单页上标注的“3分钟消除肩颈通 背部调理 淋巴排毒”等内容均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但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将这些资料用作日常的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以达到销售玉石床、玉石制品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销售玉石床、玉石制品的经营活动中,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玉石商品宣传,其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铜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的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及其员工以用户体验形式销售玉石床,同时宣传带玉、用玉的多种好处,能治疗疾病等内容。5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7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得的产品宣传单页和礼品券、网络资料、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宣传玉石的保健、治疗效果等虚假内容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铜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万元。处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履行了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决策审批等程序。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铜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铜市监罚告〔2022〕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宣传单页和礼品券、网络资料、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达回证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销售的案涉商品“福气多 温控玉石床”执行标准为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属于一般家电产品,不具有保健、治疗疾病的功效。而申请人在其经营的铜官区福气多家居用品经营部(铜陵商城店)内,通过发放产品宣传单页、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玉石商品具有保健、治疗疾病的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申请人结合调查的案涉违法事实、证据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主体适格、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关于其没有虚假宣传行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铜市监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