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司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孔强陵,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714137004。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对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孔强陵在一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中,未按照规范要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孔强陵办理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委托的鉴定事项“对皖MQD903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安全性能(制动)进行检验鉴定”,未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进行检验。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调查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孔强陵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向孔强陵送达了《铜陵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孔强陵于2025年2月28日提出申诉,本机关进行了复核。
本机关现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孔强陵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司法厅或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铜陵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