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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话民生】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10-31 16:21  来源:  
 
   2021年2月25日,我与佘某达成一致,每月保底工资10000元,于次日到铜陵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上班,每个月由公司的监事(会计)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我发放工资。2021年5月开始我的工资由原来的10000元上涨至11000元整,但是6、7、8月工资至今尚未发放。2021年8月15日佘某因我多次向其催讨工资,而单方面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我移出铜陵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作群,至此,也未再继续给我安排工作,欠付的工资也一直未付。我在铜陵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家庭经济困难,2021年11月22日,吴某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严格审查,认为吴某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关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盼承办此案。

刘律师对吴某的案件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立即着手查证,铜陵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佘某是唯一股东,如果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铜陵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与受援人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未签订,且拖欠吴某工资拒不支付,并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拖欠吴某的工资,并自应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之日起向吴某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支付吴某的工资25000元;支付吴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6667元;支付吴某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10000元;合计81667元。

我每天除了开车就是在装卸,装卸工其实工作比较简单,但是非常消耗体力,出趟门行驶一两千公里也是常有的事情,每次回来之后整个人都虚脱了。我对最终的判决很满意,对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刘律师感到由衷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的感受到,伟大的默默无闻的物流人,为整个经济的快速腾飞和物品的便捷送达,付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受到尊重,法律援助理应为这些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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